十部门联合通知:这些机构单位进口仪器设备将免税
2016年财政部,科技部等十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主要针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设立相应的仪器免税政策。
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十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技术中心、出版物进口等单位的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符合具体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外资研发中心在进口仪器设备等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时,将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详情如下: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6]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民政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为加强政策管理,现将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科技部核定名单,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本通知第八条出版物进口单位。此类科研院所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本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名单,函告相关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并抄送本通知第八条出版物进口单位。此类科研院所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教育部核定并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免税进口资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确定免税资格,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图片新闻
最新活动更多
- 高新聘请仪器仪表销售代表 深圳市谱赛斯科技有限公司
- 仪器仪表销售工程师/销售代表/销售专员 研朗科学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仪器仪表工程师 无锡友波贸易有限公司
- 仪器仪表销售工程师 深圳市蓝月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 仪器仪表工程师 上海华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仪器仪表检测员 陕西远景计量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 仪器仪表销售工程师 武汉华凯科技有限公司
- 仪器仪表销售(底薪+提成) 广州紫康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 仪器仪表销售员 业务员 销售代表 深圳市万仪科技有限公司
- 操作/组装工仪器仪表 南京明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华东销售经理 江苏省/苏州市
- 高级采购 北京市/海淀区
- 海外销售工程师 北京市/海淀区
- 海外销售经理 北京市/海淀区
- 销售工程师 北京市/海淀区
- SEO搜索引擎优化专员 北京市/海淀区
- 嵌入式软件工程师(ARM) 山东省/潍坊市
- 光学工程师 山东省/潍坊市
- DQE经理 广东省/深圳市
- 业务员 广东省/深圳市
发表评论
请输入评论内容...
请输入评论/评论长度6~500个字
暂无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