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各地出台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导读: 为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国家出台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各地纷纷响应,出台省市办法。各省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落到实处。
环境问题实质是个经济问题,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利用经济手段。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可以对市场主体的环境行为施加一定的经济刺激,从而促使其采取积极、主动措施保护环境。而排污收费就是我国环境管理工作中最早提出并普遍实行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落实的比较好的经济管理制度之一。
为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国家出台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各地纷纷响应,出台省市办法。各省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落到实处。下面,小编为大家盘点下各地出台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安徽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从安徽省物价局获悉,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0元。试点行业范围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财综〔2015〕1259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须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天津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从天津市发改委获悉,天津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已经下发。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和四川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天津市成为全国第七个省级(含直辖市)、正式发布文件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辽宁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随着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等部门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逐步施行,辽宁开始对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今后,辽宁将执行差别征收,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2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此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属于淘汰类的,则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浙江正式对涂料化工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浙江省成为全国第九个省级地区(含直辖市)。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排放,改善环境质量,浙江省决定在全省对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指出,确定该省现阶段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征收范围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起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
山西省发布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据了解,山西省结合省内实际,现就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太原市每污染当量1.80元,其它地市每污染当量1.20元。实行差别收费政策。排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排污费征收使用财政票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
山东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和《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7号),我省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对部分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从江苏省财政厅获悉,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办法,江苏将向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随着多项政策和条例的出台,VOCs治理市场的蓝河正在开启。此前有报道称,在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可能会将VOCs纳入主要约束性减排指标。马永亮称,纳入主要约束性减排指标很有可能。虽然VOCs治理市场的蓝河正在开启,但其在减排与控制方面仍面临很大的困难,如政策法规等管理体系不完善,检测分析能力与管理基础薄弱、行业标准的缺失,都严重限制了VOCs检测、治理市场开拓以及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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